首页  >  新闻动态  >   公司新闻
对待臭氧,莫要一概而论
作者:本站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1-10

日前,我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(ODS)涉刑案件在浙江湖州市宣判。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组合聚醚,被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我们知道,臭氧污染会影响空气质量。那么,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,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?


原来,近地面的臭氧,容易造成环境污染,对我们的身体还有危害;但处于平流层的高层臭氧,却是阻挡紫外线的屏障。浙江湖州的这起案件,便表明了我国对高层臭氧的保护态度。


立夏之后,臭氧污染进入高发期。有时候,明明天气晴好,查看空气质量,却提示说有污染。这背后,往往都是臭氧超标所致。2012年修订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便增加了臭氧监测指标。如今,臭氧连同PM10、PM2.5等,成为评价空气质量的重要参考。随着蓝天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,臭氧更是取代PM2.5,成为很多地区夏季首要大气污染物。


可见,同样是臭氧,因高度、浓度等不同,作用和对人类的影响却不一样。即便是近地面的臭氧,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合理利用,还能起到杀菌消毒、纸浆漂白等作用。据报道,在北京等城市,臭氧便被应用于市政污水处理中。


一边是污染成因,一边是地球卫士,对待臭氧,我们要正确认识、区别看待。在臭氧污染治理上,多地在工业源、移动源、城市面源等多方面,对造成臭氧污染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管控;在臭氧层保护上,生态环境部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开展ODS专项执法行动,今年年底前还要将全国涉ODS企业连成一张网溯源追踪。


地址: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783号第10栋3楼310室312室
邮箱 : shcycx@sina.com
电话:021-61920679

关于我们

项目案例

联系方式

上海湘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
ICP:沪ICP备2021012612号   沪公网安备31011702889980号